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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41974********,汉族,本科文化,烟台市**建设养护中心工程师,出生地为山东省龙口市,户籍地及住址均为烟台市芝罘区**号**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已与刘某某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伪造其与王某某的结婚证,并于同年6月17日,持上述伪造的结婚证到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毓璜顶派出所,为其与王某某的非婚生双胞胎女儿办理落户手续。期间,因被公安机关发现而离开现场。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信息查询记录、结婚证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贺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

检察官助理:包鑫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1页。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

5.量刑建议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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