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2011985********,汉族,甘肃省甘州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现住甘州**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借款,通过他人两次伪造其租住的张掖工业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分别向王某某、高某某借款。经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受案登记表、接收证据清单、房地产权登记信息、户籍信息等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房永萍
代理检察员:田 莉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甘州**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8293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两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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