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生地吉林省通化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街**委**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为他人办理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帮助购房人赵某甲(另案处理)居间联络胡某某,并传递赵某乙的照片及身份信息,由赵某甲出资为无购房资质的赵某乙伪造编号为J110223-2016-*****的结婚证一张,后赵某甲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区**里**号楼**层**单元**房屋一套。经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万达广场内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西集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复印件、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 家庭购房申请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赵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胡某某、赵某甲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询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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