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路*号。2018年1月16日,因持有和使用假币被处于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 年10 月2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6 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租赁浙江衢州柯城区农市路*三楼一个房间伪造人民币并出售。张某某通过QQ联系化名“某某”(在逃)获取了伪造假币的装有面额分别为10元、20元等人民币电子模板U盘。张某某在网上购买电脑一体机、打印机、颜料墨水盒、多次购买了特种防伪纸张等材料,然后在租赁的窝点打印假币并裁剪后意图通过在网上销售获利。2019年10月23日,办案民警将正在窝点使用设备打印伪造假币的张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并扣押面额为50元的疑似人民币假币2张,面额为20元的疑似人民币假币1616张,面额为5元的疑似人民币假币78张,面额为10元的疑似人民币假币926张。查获并扣押打印机一台、电脑两台、特种油墨一盒、特种纸张四包、U盘一个、用于剪裁假币的美工刀两把、钢直尺一把、手机两部等作案工具。经鉴定:上述被依法扣押的货币系伪造假币,面额合计42070元人民币。张某某被抓获当天收到QQ网友“钟某某”购买假币的微信转账1300元,但还未发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货币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旋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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