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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身份证件、伪造公司印章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渝中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8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委托他人伪造了一张身份信息为曾某某、照片为张某某本人的身份证。2019年5月24日,民警从张某某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小区**幢**号的住所搜出该身份证,5月27日予以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鉴定,该身份证系伪造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鉴定书;

4.搜查笔录。

二、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9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印章及相关虚假材料,用于帮陈某某办理解除房屋抵押手续,后因故未办成。

2019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伪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印章,并加盖在“结清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虚假材料上。同年5月8日,张某某委托他人将以上材料提交至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用于帮柏某某办理解除渝A7****小型汽车的解除抵押手续,被工作人员发现材料虚假而未办成。同日,上述材料被移交给公安机关办案部门。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江北机场被民警抓获归案。次日,民警从张某某的住所和渝AL****车上搜查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印章、“**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印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印章各一枚,分别加盖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印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行”印文的解除房屋抵押材料各一套,该印章及材料均于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扣押。经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三枚公司印章形成的印文及材料中“重庆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印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印文分别与各自对应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万州公鉴(文)[2019]27、31号鉴定书、万州公鉴(电物)[2019]68、79号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一个居民身份证和五枚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其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周艳宁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中区**街道**小区**栋**(联系电话:1898361****);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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