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2016年9月12日因吸毒被宾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行政拘留;2016年9月29日因吸毒被宾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2017年10月13日因吸毒被宾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社区戒毒;2019年10月15日因吸毒被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22日被宾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30日); 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批准逮捕,次日由宾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三棵树客运站附近电线杆上看到制假证的小广告后,其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故联系制假人员,花费200元人民币,制作了名为张某某的驾驶证用于平时开车非法拉客使用。2019年10月15日14时,宾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工作人员在宾县宾州镇龙广洗浴对面将张某抓获,在其车内缴获一本名为张某某的假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驾驶证;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材料;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9,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孙金山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宾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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