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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东部公安局赤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东部公安局赤峰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东部公安局赤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白云临安物流停车场通过一陌生男子用现金支付人民币200元购买伪造的姓名为王某某(证号1504301973********,准驾车型为A2,照片为张某某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1月13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持伪造的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D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 D****挂)行驶至G45大广高速公路赤峰北收费站出口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说明、驾驶人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信息;3.扣押笔录、现场照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青根宝音

检察官助理:白淼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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