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嘉祥县**街道**十里**村**号,因殴打他人2016年1月8日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7月23日罚款五百元,因寻衅滋事2018年6月5日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3月29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2019年9月12日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嘉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因驾驶证被吊销,为继续驾驶车辆,遂委托他人为其伪造驾驶证以备检查,对方套用黄某某信息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证件号为3708291969********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各一本,张某某支付对方人民币700元。2019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坐的货车被查,其驾驶车辆欲倒车离开,执勤交警检查其驾驶证,张某某将伪造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出示给执勤交警接受检查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伪造身份证、伪造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冯某某、贾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身份证、驾驶证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文
检察官助理:徐西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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