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镇**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小区,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8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 月17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花费人民币1500元通过微信让办理假证的人办理了一张驾驶证(姓名曹某某、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1526********、证号1526261975********、张某某本人照片)。2019年4月7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蒙J*****/蒙JK***挂的红色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集宁区机场快线(沿机场快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集商线交汇处)时,遇到交警例行检查,其出示了伪造的驾驶证,当场被查获。经集宁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通过《公安云搜索信息查询系统》和《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查明,张某某驾驶资格为C4D。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记录查询、伪造、变造驾驶证、身份证一份、查获经过、证明一份、张某某、曹某某驾驶证信息、常住人口信息表;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视听资料:张某某视听、聊天记录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敏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起诉书拾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7.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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