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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路**排**号,于2020年10月17日因无证驾驶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八九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路边办证广告联系并伪造了准驾驶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2020年10月11日20时48分,张某某驾驶牌号为冀J****9广汽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丰台镇政府北侧遇公安宁河分局交警依法检查时,向交警出示该伪造证件,被查获。

2020年10月14日,张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2.书证:受案登记、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洋

检察官助理:高智慧

2021年3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一册,共计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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