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施某、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私自开办“苏南驾校”,以保证能通过驾考为由收取了被害人王某某交付的“驾驶员培训费”人民币14500元。后因无法通过“黄牛”作弊,被告人张某某始终无法帮助被害人王某某通过理论考试。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提供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找人制作了一本假的驾驶证交给被害人王某某。2019年4月8日,被害人王某某持该假驾驶证去交警部门处理违章而案发。
案破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损失人民币1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倪某、李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驾驶证一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栋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苑**号**室候审;
2.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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