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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金融票证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乡**村**组**号。200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6000元。2020年4月4日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妻子朱某某在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张支行存款1万元,办理了一张定期储蓄存单(编号NO1314120922)。2017年4月16日,张某某通过他人伪造该存单,将假存单放置家中,持真存单提前支取了该笔存款。2020年4月3日,朱某某持张某某伪造的存单在东张银行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小元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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