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委会后**号,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村。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持有、使用假币,先后于2008年6月6日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6年10月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月15日被海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30日,本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使用假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1日至9月11日期间,每日清晨随身携带数张冠字号为“XR80736830”的百元面额假币后驾驶踏板摩托车从海门**暂住地出发,向启东市**镇方向行驶,途径南海公路等路段。途中,被告人张某某物色出售毛豆的老年农户,假意收购毛豆与农户进行交易,使用上述假币支付货款,得逞后立即驾车驶离现场,并于同日上午将上述毛豆出售给他人,后于同日中午时分返回海门暂住地。被告人张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先后向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十余人使用假币,合计47张,总面额人民币4700元。2020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意欲再次使用假币收购毛豆时被巡防民警当场抓获,并被民警从身上搜查得冠字号为“XR80736830”的百元面额假币6张,总面额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海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银行启东市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达华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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