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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拉尔区**汽车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住鄂温克族自治旗**镇**街**单元**栋**单元**室,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16时26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蒙E*****号蓝色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海拉尔区桥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蓝天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公安网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被告人张某某所出示的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机动车驾驶证时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福君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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