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街,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因驾驶证正在报名增型被驾校收回,张某某因害怕开车没有驾驶证被交警查获扣分,于2019年8月通过微信购买一本用自己基本信息及照片伪造的B2驾驶证。2019年10月14日8时许,张某某驾车行驶X308县道兴安镇红旗村附近时,阿荣旗交警大队民警执勤检查时,张某某出示了其购买的伪造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伪造驾驶证及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说明》、《刑事判决书》等;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交警检查时出示该伪造造的驾驶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由于其买卖驾驶证是为了使用,买卖与使用之间有牵连关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如实供述情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龙
检察官助理:王重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阿荣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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