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张*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八里镇**村**组**号。2005年1月24日因赌博被静宁县公安局罚款50元;2020年7月22日因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被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4000元。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日,被告人张*甲驾驶证因违法未处理累记记分46分,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暂扣。2019年五、六月份,被告人张*甲在兰州火车站附近看到一办理假证信息,即通过微信与对方联系,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并转账200元,对方通过微信发来伪造的驾驶证样式询问是否正确,被告人张*甲发现其姓名被误写为“张*乙”,便重新提供其正确姓名给对方。约一周之后,被告人张*甲通过快递收到了两本伪造的驾驶证,姓名分别为“张*乙”和“张*甲”。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张*甲持“张*甲”假驾驶证驾驶甘AR****银灰色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途经G22青兰高速公路柳沟河收费站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沟河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4000元的处罚,并没收其伪造的“张*甲”驾驶证。此后,被告人张*甲又使用名为“张*乙”的伪造驾驶证在静宁县范围内多次驾驶车辆,且多次往返于静宁县和兰州市,私自营运拉载乘客。2020年9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张*甲驾驶甘AR****银灰色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在静宁县西城区滨河路罗马风情西门口路段行驶时,被静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张;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查询信息单、卡口照片、前科材料等;3.被告人张*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使用虚假驾驶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继续多次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私自营运拉载乘客,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厚 明
检察官助理:吴小鹏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甲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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