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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小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形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火车站附近的路边塑料袋内捡到郝某某的驾驶证,张某某将驾驶证上面原有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并用变造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018年12月20日10时,张某某驾驶其朋友韩某某雪佛兰牌赛欧轿车,从福利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案件来源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交通管理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用以证明其驾驶资格,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长军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阿荣旗。

2.案件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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