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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侵犯公开个人信息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路**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区**栋**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11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张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的情况下,以每套350元的价格从他处购入公民手持身份证照片和与之相对应的实名认证的手机卡,后以每套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经核算,被告人张某非法购买、出售公民手持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共计130套,获利6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尹某、李某某、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二0二年一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长葛市红楼宾馆;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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