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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31991********,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小**号楼**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小**号楼**房的居住地,在“猎头搜”网站(域名www.lietousou.com)上注册账号后,为获取积分以下载更多的公民个人信息,遂在上述网站上传未经授权的“唯品会”、“上海绿地广东和总部”、“新东方教育”等公司员工的姓名、手机号码、职务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589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公民个人信息材料等书证;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志英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联系:17663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acer笔记本电脑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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