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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村**号,无业。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份至2019年7月份期间:

1通过购买“淘宝采集”、“店数据(客户端)”、“京东采集”之类软件,在互联网上非法收集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620331条;

    2.通过QQ联系“优化大师”的男子,从其手中以12850元钱的价格先后多次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169条;

3.通过发送木马病毒程序控制对方电子设备,盗取“SheII/3162841265 ”QQ好友电脑里公民个人信息资料5G(约300万条)。

4.通过微信、QQ、TG等聊天工具联系QQ 网名叫“阿伟”等下线买家,将上述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在网上先后出售累计达200150条,以微信扫码或比特币(1个比特产约等于7万元人民币)的方式结算,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0000余元。

2019年7月23日,大冶市公安局民警在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用于作案的4 台电脑、1部手机、1个U盘等物品当场查获并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一份、搜查证、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迪军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冶市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七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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