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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8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1990178904的QQ号,以ATM机转账人民币3500元的方式购买了258752条公民个人信息,存储于电脑中。

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汉北广场2栋2304室担任话务员期间,将公司的股民个人信息通过其1990178904的QQ号贩卖给他人: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每条公民个人信息3毛钱的价格向QQ号为770416022的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300条,获利100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每条公民个人信息2毛钱的价格向Q号为Q2301884878的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300条,获利60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每条公民个人信息8毛钱的价格向QQ号为82063597的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300条,获利24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某身份信息、搜查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脑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截图等书证;2.到案经过、办案说明;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肖昕豪证言;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鉴定意见书电子版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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