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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号楼**单元**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贩卖实名**账号,其从“上家”处实名认证**账号后,再将实名**账号连同认证所需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等通过微信、QQ发给买家,从中获利。经统计,张某某利用QQ、微信共卖出5227个带有身份证号和姓名的实名**账号,违法所得人民币151345元。经在公安部网站“公安部云搜”平台对其中1300条实名**账号关联的公民个人身份证信息进行查询,所关联的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全部属实。另外,在张某某使用的电脑中,发现存储用于买卖的实名**账号信息,含有关联他人实名公民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23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手机勘验交易内容摘要等书证;2.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搜查笔录;4.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5.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达15134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至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仕聪

2020年1月23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伍册,光盘陆张,检察卷宗壹册。

3. 证据目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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