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安国市,户籍地:河北省安国市**镇**村**街**号,住河北省安国市**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通过QQ向易某某(已判决)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30余万条。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海燕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安国市**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111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U盘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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