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7月17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起被告人张某某以能查出货车司机违章信息并能够买到其他人驾驶证积分为由,为货车司机消除积分做宣传招揽生意。开展业务后车队负责人员陆续找到张某某让其帮助查询货车违章和消除货车违章积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非法手段购买公安内网查询货车违章信息271条,通过上线为其消除货车违章143条(以在公安内网消除积分后查询截图为准),消除违章积分4271分,消除违章后将公安内网解除违章信息截图回传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微信,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再将此信息转发给车队负责人进行结账,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从中获利1494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锡茂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