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住莘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张某乙、曾某某(已判决)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未获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购买纸张让被告人张某甲印刷约2300本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后张某乙在位于阳谷县**楼**村厂房内用张某甲印刷的书页制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约600本,剩余书页1668册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同案犯张某乙、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冒星
助检员:马 雯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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