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21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个体户,住江门市新会区**街**巷**号**之**。2020年7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区会城**路的**影音商店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依法查获用于贩卖的疑似盗版光碟1331张。经鉴定,上述疑似盗版光碟为非法音像制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陈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电影、电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在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健民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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