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区,现住安徽省阜阳市**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31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向其上线“小林”(主体身份不清)购买1495套盗版省编大中小《幼儿活动操作材料》学习包并出售给同案人陈某甲(已判刑),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同案人陈某甲收到后,分别于2018 年2 月24 日、3月1 日出售给同案人杨某某,从中获利2000 元。经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管理处鉴定,省编大中小《幼儿活动操作材料》学习包为扫描盗版出版物。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管理处认定意见函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共计1495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晓东
检 察 员:赵劲松
2020年3月20日
附:
(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一份。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五)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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