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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保险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2281975********,小学文化,个体,籍贯:山西省静乐县,户籍**:山西省太谷县**乡**村西**街**号,住太原市迎泽区**大厦**单元**室。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经营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北街的**手机店,其于2016年7月23日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为该店铺投保财产险,保险期间至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为实际投保人。

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店铺被盗,为骗取更多的保险赔付款,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时夸大其店内被盗财物的数量和价值,谎称其店内被盗手机97部、平板电脑7部,价值共计220340元。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审核后,于2017年6月10日向被告人张某某赔付191960.21元。

2017年5月,盗窃被告人张某某店内财物的罪犯郑某某(已判决)被抓获,其供述在被告人张某某店内盗窃手机约36部、平板电脑约5部,共计四十余部,与被告人张某某所申报数量明显不符。2017年10月,公安民警向被告人张某某再次核实其店内被盗物品数量和价值时,被告人张某某称其店内实际被盗49部手机、9部平板电脑,价值共计73137元。被告人张某某提供了其中33部全新手机的型号、数量等具体信息,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33部手机价值共计46950元,其他被盗财物因信息提供不全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还赃款145010.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投保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滑晓艳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5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涉案赃款145010.21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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