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33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村,现住址**省**市**区**明园*栋*2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于2018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2020年1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2020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0日,刘某某(另案处理)酒后驾驶于传举的车牌号码为吉A34J80的福特越野车,在**县***镇肇事,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某商议后决定,由被告人张某某顶替刘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报**保险公司出险,二人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21300元,现已全部返还。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