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51985********,汉族,无业,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街道**村**组**号。2003年7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后减刑两年八个月,于2014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会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理县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曾经与王某某在云南打工,其间张某某用王某某的手机帮其购买物品时知晓了王某某的手机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2020年1月15日15时许,王某某受张某某的邀约到会理县滨河路“**沙龙”休闲吧二楼卡座喝酒,17时许,张某某借王某某手机玩游戏,并将自己的手机放在卡座上,之后张某某借口上厕所,将王某某的手机拿起跑到建设路红旗商场旁边的公厕处,打开王某某的手机,输入微信支付密码,从王某某手机微信中转款10000元到自己手机微信上提现后进行挥霍,随后又用王某某的手机微信零钱购买了365元的蓝牙耳机一副。王某某久等张某某不回来,于是用张某某的手机登录自己的微信,发现自己微信上绑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的10000元钱被张某某转走,自己微信还支付了356元钱给“**通讯”,之后便联系不到张某某。案发后,张某某主动退赔受害人王某某赃款12357元,取得受害人谅解。2020年3月11日,张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截图、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受害人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035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以后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张某某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友琼
任理陵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在会理县**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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