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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8〕99号

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2197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号院**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中国**银行安阳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1682231******的信用卡。自2012年6月,张某某开始使用该信用卡,2015年4月25日还款4400元后不再归还银行透支款项。经银行多次催收,张某某拒不归还。截止2016年5月,张某某共透支银行本金98865.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抓获证明;2.银行报案材料、银行卡消费明细、催收记录等书证;3.被害单位代表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8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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