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小区**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凌晨捡到被害人王某某的信用卡(卡背面写有密码)后,在中国建设银行住房城建支行通过ATM自助机取走卡内现金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魏元桂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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