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2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88830********,信用额度为23万元)。2013年11月21日,张某某开通使用该信用卡,之后一直履行还款约定至2014年3月16日,2014年3月16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停止还款。2014年4月14日,张某某使用的该信用卡透支222919.71元。张某某使用的信用卡自2014年5月15日开始至2015年9月2日结束累计共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透支金额及滞纳金共计281407.56元人民币(本金222919.71元,利息58487.85元)。张某某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多次电话催收、短信催收的情况下依然拒不还款。2015年9月2日,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报案至东莞市公安局。2020年10月9日19时许,民警在东莞市**街道**街**号**楼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信用卡申请材料等书证,电话录音,何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旭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及证据目录一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和本案的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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