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9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乡**村**号,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9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在光大银行成功申请办理了信用卡,该信用卡的登记地址为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31号。2013年12月23日开始第一笔消费至2015年7月21日最后一笔消费止,共透支了人民币本金56424.82元。2015年9月该卡透支逾期后,光大银行多次对张某某进行电话、信函和上门催收,催收时间超过三个月,但张某某仍未还清上述信用卡欠款。2011年04月20日,张某某在兴业银行成功申请办理了信用卡,该信用卡的登记地址为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宏发高新产业园****。该信用卡共透支了人民币本金12909.97元。2017年10月,该卡透支逾期后,兴业银行多次对张某某进行电话、信函和上门催收,催收时间超过三个月,张某某仍未还清上述信用卡欠款。
2019年5月28日,光大银行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同年7月11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银行交易记录,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2.被害人陈述:黄某某;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劲航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本院讯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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