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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镇**街**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的一天,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蔺某甲并向蔺某甲夸口其名下及其公司名下在兰州均有房产,可以出售给蔺某甲。2017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带蔺某甲察看了兰州市七里河区**街“**”小区**号楼**层**号房屋后,伪造兰州市七里河区**街“**”小区**号楼**层**号房屋的出售信息,与蔺某甲之子蔺某乙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按照约定,蔺某甲于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分别给张某某支付共计20万元的房屋认购款,于2018年3、4月期间,蔺某甲再次给张某某支付20万元房款。因被告人张某某一直无法向蔺某乙交付被售卖房屋,被害人经多方打听发觉被骗,遂多次向张某某索要被骗钱款,被告人张某某于侦查机关立案前向被害人偿还被害人被骗本金8万元,支付约定利息2.3376万元。侦查机关立案后,张某某向被害人偿还了剩余钱款。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永红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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