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住静宁县**镇**新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至2018年3月期间一直给静宁县**集团公司***分公司经理杨某某开车。因业务需要,经*行静宁县支行工作人员联系,欲为杨某某的甘L*****的越野车办理ETC信用卡一张,杨某某同意后,便委托其司机即被告人张某某代为办理。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携带杨某某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单到*行静宁支行填写申请表,并办理一张卡号为62596627********的中国**银行**卡ETC信用卡,同时绑定杨某某*行卡号为62146642********账户为还款账户(当时在申请表上填写张某某本人以及杨某某妻子的电话作为联系电话)。该ETC信用卡办理后一直由被告人张某某保管使用至2017年底,因车辆ETC系统录入的车型与实际车辆核定的座位数不相符合,该车的ETC功能不能使用,被告人张某某便将卡内余额取现交于杨某某,但该信用卡仍由被告人张某某继续保管。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跟随杨某某到澳门旅游期间,因赌博将其随身携带的现金输光。2018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以自身身体原因辞去为杨某某开车的工作后,为了捞本,便分别于同年4月下旬、5月下旬,先后多次独自去澳门,并多次透支该ETC信用卡内资金参与赌博,共计透支金额306921.78元。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7月6日两次主动归还透支款共计118000元,并向杨某某和*行静宁县支行如实承认了其因赌博而透支ETC信用卡上资金的事实。后因再无资金归还透支款,*行静宁县支行便于2018年9月从杨某某62270042890********银行卡为该信用卡扣划偿还透支款5066.42元,从杨某某428901998001********银行卡扣划偿还透支款9288.15元。2018年12月以来,*行静宁县支行多次向ETC信用卡所有人杨某某及张某某催收,杨某某以该信用卡不是其亲自申请办理、透支款也不是其本人透支使用而拒绝还款,并于2020年1月,以*行静宁县支行侵犯其姓名权、名誉权及造成其个人征信系统有不良记录为由,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以杨某某名下ETC信用卡被透支消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静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调查,于6月23日立案侦查,张某某对其透支该信用卡参与赌博事实供认。2020年6月6日、6月29日、7月14日,张某某先后又偿还透支款45000元、 60000元、45000元,经杨某某同意其公司会计薛某某于7月14日代为偿还24567.21元后,被告人张某某所透支款全部清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透支资金129567.21元,数额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静宁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静宁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信用卡申请单、催收证明、还款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持有的车主ETC信用卡内资金,在银行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归还的透支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刚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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