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现住高陵区**街**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高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疫情影响未能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4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到位于高陵区**镇银行办理取款业务,被告人张某某应邀陪同并帮忙在取款过程中拿银行卡、证件等物品。取款业务办理完毕后,张某某未将银行卡交还给王某某。当日16时许,张某某用事先得知的密码,在**银行ATM机上,分两次从王某某银行卡内取出6000元人民币并将大部分予以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银行转账记录单、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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