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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1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冠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进无标识的轴承和假冒的“SKF”牌包装盒,雇佣郎某某(另案处理)从事打包、发快递等工作,擅自生产并通过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上海东成进口轴承”、“上海东成精工轴承”、“上海东成轴承”店铺向包括嘉兴市平湖地区的全国范围内销售假冒的“SKF”牌轴承,非法经营数额40余万元。

    2020年1月2日,民警对被告人张某某租赁的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水仙里31号102室进行搜查,查获疑似假冒的“SKF”牌轴承和“SKF”包装盒,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SKF”牌产品,市场价值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向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赔偿29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授权委托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营业执照、鉴定报告、价格证明等书证;

3.同案人员郎某某、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勘验、搜查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4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凤梅

检察官助理:李嘉程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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