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云南省腾冲市**乡**村**号。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事先购买了假冒大益牌“洞天福地”茶叶的包装箱、包装纸等包材和其他茶叶,并将其他茶叶包装成假冒大益牌“洞天福地”的茶叶,通过“闲鱼网”、微信等方式销售至广州市荔湾区南方茶叶市场等地。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某销售给罗某某2件(84片)假冒大益牌“洞天福地”的茶叶,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30000元;销售给魏某某2件(84片)假冒大益牌“洞天福地”的茶叶,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26000元;销售给林某某1件(42片)假冒大益牌“洞天福地”茶叶,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70000元,共计已销售金额达326000元。
2020年4月12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缴获假冒大益牌“洞天福地”茶叶的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等物证;
2.商标注册证、微信资料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产品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电子物证勘查记录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文佳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假冒茶叶等赃物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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