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7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深圳市***珠宝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房)的经营者。2018年10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收购首饰半成品后在公司车间加工,最后找人打上“Cartier ”、“VCA”等知名品牌的商标后出售牟利。
2019年4月27日,民警从被告人张某某的公司车间共缴获大量假冒“Cartier ”、“VCA”注册商标的首饰,经鉴定市场价值人民币2472300元。能证明有销售价格的为缴获的6个无钻的卡地亚手镯单价认定5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缴获的一钻的卡地亚手镯(18K玫瑰金)价格人民币8678元;缴获的一钻的卡地亚手镯(18K黄金单钻)价格人民币8678元;故按照有实际销售价格统计出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共计人民币2274056元。
经被告人辨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有销售给曾某甲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人民币45700元;销售给曾某乙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人民币23270元;销售给雷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人民币48230元,以上共计11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加子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假冒“Cartier ”、“VCA”注册商标的手镯9个、戒指6个、项链5条、手链7条、吊坠54个、耳钉5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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