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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镇**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未持有合法出入境通行证的情况下,从缅甸经瑞丽市畹町镇璐璐宾馆便道非法入境中国畹町时,被瑞丽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曾因偷越国境于2019年2月28日被瑞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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