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3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村**号**幢**室。因偷越边境嫌疑,于2017年2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7年2月24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从珠海市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往澳门,2016年2月9日在澳门**中心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当日被遣返并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2017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从珠海市香洲区一处海边乘船偷越国边境往澳门,同年2月3日在澳门**酒店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2月6日被遣返回珠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遣返名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思颖
2017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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