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住河南省镇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福田分局逮捕。被告人张某某于2007年8月6日因非法出入境被罗湖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9月14日因偷越过边境被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9月22日因偷越过边境被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10月16日因偷越国边境被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因涉嫌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11月24日因偷越边境被深圳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3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厦门市思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判处刑罚;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厦门市思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判处刑罚;2018年4月9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深圳市福田区**口岸边的**苑货车停车场,并在该停车场随即选择了一辆可往返深港两地的货车。随后张某某藏匿于该货车车厢于备胎之间的缝隙处试图偷渡出境,后于深圳市福田区**口岸货检出境**号通道被**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抓获。经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07年至2012年期间,五次因偷越过边境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查获经过》、行政处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2、被告人供述:张某某认罪供述。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福田大队四中队于2019年11月7日23时40分至23时55分在福田区**口岸货车出境检查场地**号通道形成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培波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