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71996********,汉族,小学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赵某某(另处)欲通过中缅边境小路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途经**公路23公里**附近的一条边境小路时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后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同年5月底,被告人张某某与罗某某(另处)通过边境小路成功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老街。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罗某某通过中缅边境小路非法偷越国境至镇康县**镇,次日11时30分,两人乘坐车辆准备回家,途径镇康县**镇**亭时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活动轨迹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赵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泽军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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