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5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和兰某某以到缅甸打工为由,相互邀约于2020年6月10日从中国云南省孟连县**镇境内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贺岛,其中兰某某在蛇头的带领下顺利出境,张某某在中缅边境**镇附近山上被巡逻民警查获,因偷越国(边)境,张某某被孟连县公安局给予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结束后,张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偷渡至缅甸贺岛,因张某某、兰某某二人被骗至“**”里面务工,没有工资且被限制人身自由,二人邀约从工厂逃脱并于2020年10月5日偷越国(边)境从缅甸贺岛回到中国孟连县境内,因形迹可疑,被孟连县**镇**农场群众抓获,随后二人被送至孟连县公安局**边防派出所,民警对其盘查询问,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证结果、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入境查询情况、人员轨迹查询、通话清单、基站定位查询结果等;2.证人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在一年之内又偷越国边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形迹可疑,在被民警盘查询问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杜微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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