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大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9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醉酒驾驶鲁L6****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学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学苑路与学府路路口处,与匡某某驾驶的鲁L5****号牌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张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3)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被害人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收到条、谅解书。
二、诈骗罪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虚构退役军人身份,隐瞒已婚事实,谎称家中有别墅、豪车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并与其发展为恋爱关系。2020年1月17日、1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以入住别墅需交入住费及交房产契税违约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500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军官证真伪鉴定函、消费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诈骗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款之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一人犯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蔄冬青
检察官助理何丽媛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大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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