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9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深圳市龙华区广东**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深圳市龙华区。因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嫌疑,于2020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塘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证人陈某甲通过网络广告得知被告人张某某可以帮忙办理商务签证,双方面谈办理签证费用为16000元,张某某让陈某甲与深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服务协议书》,并收取了5000元作为定金,后开始联系上家陈某乙(另案处理)帮忙办理该签证,并谈好给予陈某乙12000元签证费用。2018年12月19日,张某某发送一需要实名验证注册的二维码给陈某甲,让陈某甲注册一家深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2019年1月14日,张某某让陈某甲到携带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了申办商务签证的相关资料,将资料递交给出入境管理部门正式申请商务签证。2019年2月27日,张某某微信通知陈某甲商务签证已经办好,后收取了陈某甲尚未支付的11000元办证费用。

经核实,张某某在陈某乙的帮助下,还以类似的方式帮杨某某、柳某某、莫某某成功办理了商务签证,共获利约12000元。2020年4月27日,张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出入境签证申请人信息、定金收据、代理服务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陈某甲对张某某的辨认;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签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少麟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