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6********,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开始信仰“全能神”邪教,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2018年10月份,张某某在藤县**镇**街**号三楼出租屋内,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提供场所。张某某明知刘某某、黄某某、肖某某、吴某某等人信仰“全能神”邪教,而与刘某某、黄某某、肖某某、吴某某等人在租屋里利用固定的时间,共同通过手机、MP4学习“全能神”邪宣传册、教音、视频等邪教宣传材料,传播“全能神”邪教言论。2019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在该租屋内,将正在参与传播“全能神”邪教言论活动的张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肖某某、吴某某等人查获,并从张某某处依法扣押“全能神”邪教宣传材料8册及高级记事本一册,从刘某某处依法扣押2张内存卡,卡内共储存296个“全能神”邪教福音电影片段视频资料,从吴某某处依法扣押手机一部,内存“全能神”邪教视频资料162个,音频1745个。
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参加邪教组织“全能神”活动,为邪教组织“全能神”活动提供场所,利用邪教组织,蛊惑人心,散布谣言,鼓动群众逃避现实,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崇兼
2019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附:“全能神”宣传资料8册、笔记本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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