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5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弥勒市,住弥勒市**镇**村**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01月0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荣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2018年开始信仰邪教“全能神”,接受该组织提供的含有“全能神”邪教宣传内容的移动硬盘、U盘SD卡等物品并领取该组织报酬,准备向旁人传播。经认定,张某某住处查获连接在笔记本电脑上的黑色Kingston牌l6GBSD存储卡导出的文件中,属于“全能神”邪教电子资料文件有:PDF文档15个共计5226243字节;TXT文档11907个共计96504201字节;WORD文档226个共计l4711332字节;WPS文档6个共计l45408字节;WMA音频文档l0个共计24665280字节;MP4视频文档39个共计279l9l6275字节;MP3音频文档505个共计37586912l3字节;odt压缩文档l550个共计82174017字节。张某某住处查获连接在笔记本电脑上的黑色“睿志”牌1TB移动硬盘导出的文件中,属于“全能神”邪教电子资料文件有:PDF文档44个共计15234304字节;TXT文档58801个共计575775564字节;WORD文档784个共计45l2l0767字节;JPG图片文件5个共计13l0l0字节;WMA音频文档3886个共计8066955887字节;MP4视频文档l9l9个共计230949057870字节;MP3音频文档10488个共计46332386954字节;odt压缩文档4230个共计1562952972字节。张某某住处查获的的黑色FANSPDA牌l6GBSD存储卡导出的文件中,属于“全能神”邪教电子资料文件有:TXT文档236个共计200973字节;MP3音频文档432个共计17485l9542字节。张某某住处查获的黑色l6GBSD存储卡中,属于“全能神”邪教电子资料文件有:TXT文档75个共计64029字节;WMA音频文档38个共计57866704字节;MP4视频文档122个共计1831826****字节;MP3音频文档37个共计77704458字节。张某某住处查获的黑色SanDisk牌8GBSD存储卡中,属于“全能神”邪教电子资料文件有:PDF文档2个共计4l5472字节;TXT文档7905个共计962l4700字节;WORD文档69个共计9867613字节;WMA音频文档74个共计89878736字节;M4A视频文档13个共计63744172字节;MP3音频文档6l5个共计33309l9708字节;odt压缩文档2438个共计85507807字节。张某某住处查获的先科S-Kl3播放器TF卡槽内装有的黑色Kingston牌32GBSD存储卡导出文件中’属于“全能神”邪教电子资料文件有:TXT文档27个共计l81320字节;WORD文档20个共计298384字节;MP4视频文档22个共计l643044803字节;MP3音频文档l81个共计l259933l60字节;odt压缩文档3个共计2l8l31字节。张某某住处查获的黑色紫光电子V5数码高清播放器导出文件中,属于“全能神”邪教电子资料文件有:PDF文档4个共计1231868字节;TXT文档7个共计537229字节;MP3音频文档28个共计l80946478字节;odt压缩文档6个共计394l96字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查获的播放机、扩音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邪教宣传品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搜查、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为传播而持有邪教宣传品的,邪教宣传品不是其制作,尚未传播,属于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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