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4195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兰州**路**号**号楼**单元401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犯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春天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从其住处骑自行车在沿兰州东路往东至韩国城附近路边电线杆、路灯杆上张贴“法轮功”标语,在沿郑州东路往东至郑家小庄市场附近路边电线杆、路灯杆上张贴“法轮功”标语。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胶州市东外环小学东侧墙面张贴“法轮功”标语。后在该张某某家中查获宣传“法轮功”内容的“明慧週刊”965册、《法轮大法》、《新经文》等书籍51册,印有“全球华人新年晚会”等字样的光盘50张,“法轮功”磁带24盘,李洪志照片相框8个,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字样的不干胶贴纸279张,印有“真善忍、李洪志”等字样的宣传画2张,印有“论语、李洪志”等字样的宣传画1张。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宣扬“法轮功”内容的非法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迪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